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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周遍内)
我家装修,物业管得着吗?
物业具有管理权利,但执行力度严重不足
装修的业主和物业之间主要的矛盾集中在对房屋结构的拆、改、搭建行为。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在居室装修中业主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将管理权利赋予了物业单位,因此物业承担了很大的责任。
但实际生活中为何还会时常看见非法的房屋结构拆、改、搭建的行为物业却置之不理呢?那是因为许多物业在业主的物质诱惑面前低下了头,以至于造成只要搞定物业就能非法搭建等不合法行为。
装修管理费和装修押金问题突出
除了上述提到的非法搭建等矛盾外,从我们接触到的法律纠纷来看,装修管理费和装修押金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装修开工前,在物业需登记,物业的收费包含了“装修管理费”和“装修押金”。
对于物业提出的诸如垃圾清运、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管理费用,业主可以和施工单位约定由谁承担。
而支付“装修押金”是为了对业主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行为进行限制。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些规定需严格遵守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随着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出台和普及,主管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大,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之间不和谐的因素会慢慢减少。物业管理单位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制止受贿行为,尽可能将业主或装饰装修公司一切违反《办法》中明令禁止的举动制止在萌芽阶段。业主也应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按照《办法》严格施工,对他人也是对自身居住安全负责,真正维护起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环境。查看 承重墙 详细信息 查看 防水 详细信息